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fā)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xié)助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fā)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lián)網(wǎng)站、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應用程序或者違法行為處理窗口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當日,通過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通知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審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消除;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防護規(guī)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zhí)勤執(zhí)法不得少于兩人。
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執(zhí)法記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需要認定、檢定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應當經(jīng)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jù)。
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應當定期維護、保養(yǎng)、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處理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辦理機動車或者駕駛證業(yè)務時,書面確認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聯(lián)系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lián)網(wǎng)站、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應用程序等方式備案或者變更聯(lián)系方式、法律文書送達方式。
(一)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期間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報案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jù)證明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為;
(四)已經(jīng)在現(xiàn)場被交通警察處理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違法行為;
(六)作為處理依據(jù)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
(七)經(jīng)比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照片、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登記的機動車信息,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對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xiàn)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jù)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shù)怯洸⑼咨票9?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lián)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jù)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具有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后,應當立即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拖移機動車的,現(xiàn)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并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對酒后、吸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檢測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y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xiàn)場由法醫(y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后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并在收到檢驗結果后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車輛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檢驗:
(一)檢驗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正確性的;
(二)檢驗單位或者機構、檢驗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結果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檢驗人故意作虛假檢驗的;
(五)檢驗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檢驗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重新檢驗,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檢驗人。
交通警察現(xiàn)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jù)保存外,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一)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zhí)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xiàn)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jù),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其中,對違法行為人單處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的,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xù)等措施快速辦理。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并制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二)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送達。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并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無法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的,可以申請延期處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辯或者接受處理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或者第四十八條辦理;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應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應用程序等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為送達。
公告內容應當避免泄露個人隱私。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不開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shù)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準許,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使用規(guī)范、文明的執(zhí)法用語。
執(zhí)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駕駛證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轉遞信息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應當收繳機動車駕駛證,由駕駛證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
非本轄區(qū)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需要撤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相關證據(jù)材料,及時轉至機動車登記地或者駕駛證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一)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撤銷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撤銷決定書轉至機動車登記地或者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予以注銷;
(三)無法收繳的,公告作廢。
在處理違法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書應當一并存入案卷。
(一)“違法行為人”,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本規(guī)定所稱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